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第 13.1.8 條 “上市公司出現本規則 13.1.1 條第 (七)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將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停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發布 <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的通知》,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的規定, 導讀:暴風集團對外發布公告稱,
公告內容稱,恢複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情形。無法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 2019 年年度報告,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2019 年年度報告的,
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由於尚未聘請到首席財務官和審計機構,已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第 13.1.1 條第 (七)項 “在法定披露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暴風集團對外發布公告稱,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深圳證券交易所按照原《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對公司股票實施暫停上市、公司股票將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停牌,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
7月1日消息,



